首 页 单位简介 工作动态 机构组成 党群工作 科研发展 防病知识 政务公开
  
Baidu
map
 
   您当前的位置 :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>> 机构组成 >> 职业健康研究所 >> 健康知识
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专项经费管理制度
2011-04-26 00:00  来源:

    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,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,同时施工,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。职业病专项经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:
1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、维修、更新费用;
2、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配备、耗损、维修费用;
3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费用;
4、职工职业健康监护费用;
5、项目建成投产后,试运行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费用;
6、应急救援设施、现场报警设施、事故喷淋设施、卫生设施费用;
7、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费用;
8、其他职业卫生相关的费用。

相关信息

帮助信息 | 隐私安全 | 网站地图 | 版权与免责声明
地址:天津市河东区华越道6号   电话:022-24333453   邮编:300011
津ICP备11005889号-4   津公网安备12010202000385号  网站技术支持:津云(022-23601701)
政务服务热线:12345

Baidu
map